關于“連江縣可門開發(fā)區(qū)集排污管網(wǎng)項目PPP投資合作人招標(二次招標)”的答疑
(閩咨招[2015]105-1號)
招標人(招標代理單位)針對投標人對招標編號為閩咨招[2015]105-1號“連江縣可門開發(fā)區(qū)集排污管網(wǎng)項目PPP投資合作人招標(二次招標)”招標文件提出的相關問題,現(xiàn)答疑如下:
1、問:招標文件中的證明資料要求提供復印件,提供掃描件是否也可以?
答:二者均可。
2、問:是否需逐頁加蓋投標人公章?”
答:是的,請投標人逐頁加蓋投標人單位章。
3、問:電子版應如何密封?
答:電子版應單獨用信封袋密封,且密封袋上應注明項目名稱、投標人名稱,之后一同包封在投標文件正本中。
4、問:本次招標中要求的市政工程專業(yè)中是否包含隧道施工專業(yè)?
答:包含隧道施工專業(yè)。
5、問:如有分冊,分冊封面應如何標識?是否加分冊目錄?
答:分冊封面在原投標文件封面的基礎上標注“分冊一”或“分冊二”即可。且應附上分冊目錄。
6、問:招標文件中已要求提供 “投標人資格、技術商務部分自評一覽表”,還需要編制投標文件資料清單嗎?
答:不需要。
7、問:招標文件第51 目錄中3-2、3-3、3-4、3-11名稱與后邊格式中題目名稱不一致,是否可以與后邊格式一致。
答:目錄可以與后邊格式中題目名稱一致。
8、問:招標文件第56頁中的“招標人:”是否是填寫招標人名稱。
答:是的。
9、問:2012年以后已簽合同尚在實施的投資項目是否可作為投資業(yè)績填在本表中。
答:可以。2012年至今已簽合同尚在實施的投資項目業(yè)績可作為評標加分的佐證材料,但不滿足招標公告中投標人資格要求的3.2.5條款規(guī)定。同時將招標文件第65頁中“3-8、2012年至今投標人完成的投資業(yè)績情況表”修改為:“3-8、2012年至今投標人完成或正在實施的投資業(yè)績情況表”。
本《答疑》作為《招標文件》的補充,與《招標文件》一并執(zhí)行。當《答疑》與《招標文件》不一致時,以此答疑為準。
招標人:連江可門港建設發(fā)展有限公司(蓋章)
招標代理單位:福建省閩咨造價咨詢有限公司(蓋章)
2015年12月7日